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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县农村集体土地按期倒房腾地奖及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实施,加强征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县征拆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长沙县农村集体土地按期倒房腾地奖及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一、按期倒房腾地奖

(一)奖励标准

按期倒房腾地奖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分三个时段设置奖励,第一时间段奖励8万元/户,第二时间段奖励5万元/户,第三时间段奖励3万元/户。具体奖励时段和时点的设置由各镇(街)会同县拆迁中心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时限内拟定方案,报县级片区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决定。

(二)奖励条件

1.按期倒房腾地奖以户为单位设置奖励,分户的基本原则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结果执行。按期倒房腾地奖仅限于个人合法的住宅房屋,对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情况按一户给予奖励,整栋继承的合法房屋按一户给予奖励。

2.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

(2)企业房屋和集体房屋;

(3)超过规定的三个时间段倒房腾地的房屋。

(三)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

1.按期倒房腾地奖由县拆迁中心按照8万元/户的标准计入项目拆迁成本。

2.个人合法房屋在规定的三个奖励时段内倒房腾地的,县拆迁中心依据倒房腾地证明按照不同倒房时点将奖励资金点对点支付给被拆迁对象。

3.结算时根据县级片区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决定方案和项目倒房腾地分时段奖励汇总表按实结算。

二、按期腾地奖

(一)奖励标准

按期腾地奖依据项目征地面积按1.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进入拆迁成本。

(二)奖励条件

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完成所有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所有建(构)筑物、青苗、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和清理,已登记的坟墓迁移补偿到位,达到腾地条件并交地。

(三)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期腾地奖由县征地办计提,根据项目腾地要求拨付至镇(街)管理使用,优先用于化解征拆项目各类疑难问题。

1.有房屋的拆迁项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完成所有房屋签约的,镇(街)可申报70%的按期腾地奖;完成所有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所有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和清理,已登记的坟墓迁移补偿到位,达到腾地条件并交地的,镇(街)可申报30%的按期腾地奖。

2.无房屋的拆迁项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完成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镇(街)可申报70%的按期腾地奖;完成所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已登记的坟墓迁移补偿到位,达到腾地条件并交地的,镇(街)可申报30%的按期腾地奖。

3.项目完成拆迁腾地并交地后,本项目按期腾地奖解决征地拆迁疑难遗留问题后的结余资金可适当拨付至村(社区)(未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腾地期限交地的不予奖励),村(社区)使用该资金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街)审批。剩余资金可用于统筹解决镇(街)其他项目的征地拆迁疑难问题。

镇(街)使用按期腾地奖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级片区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研究,实行点对点支付。

三、住房货币补贴及购房补助费

1.我县货币安置区的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统一为17.28万元/人(包含购房补助费5万元/人);住房货币补贴全额纳入拆迁成本,实行点对点支付;县拆迁中心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列入项目征拆资金直接费用,与项目一同办理(预)结算。

2.“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户。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经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和工作单位证明,由县住保局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另增加一人购房补助费5万元。

3.被征地拆迁安置家庭中持有卫计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镇(街)卫计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优惠政策的,可凭《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5万元,单方申领的享受标准的50%。

四、工作要求

1.严格征地程序。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103号令)执行。

2.严格公开公示。项目按期倒房腾地奖要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审核把关。按期倒房腾地奖和按期腾地奖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奖励资金和住房货币补贴及购房补助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

五、本实施细则与《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同步实施。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项目,按原有奖励办法和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办理。

六、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