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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芙蓉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按期倒房奖和按期腾地奖实施细则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特结合实际就新设按期倒房奖和按期腾地奖两项奖励问题制定本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芙蓉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按期倒房奖和按期腾地奖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一、按期倒房奖

(一)倒房要求

1.签定补偿协议(含青苗、沼气池、违章、架空层补偿)和安置协议;

2.个人房屋全部倒地(含违章建筑);

3.补偿安置无其他遗留问题。

(二)奖励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后规定的期限内,分三个时间段给予奖励:

1.发布实施公告第5天以前签订协议并倒房的,奖励8万元/户;

2.发布实施公告第6天至第10天签订协议并倒房的,奖励5万元/户;

3.发布实施公告第11天至截止日当天签订协议并倒房的,奖励3万元/户;

4.超过截止日未倒房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方式

按期倒房奖励以产权户为单位(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户头),由国土分局依标准奖励到户。未达到建房分户条件的户头,对应时间段内按3万、2万、1万的标准实施奖励。

二、按期腾地奖

(一)腾地要求

1.红线内建筑物补偿拆除到位;

2.集体资产补偿到位;

3.土地补偿费按结算(概算)补偿到位;

4.青苗补偿点对点支付到位;

5.已登记的坟墓迁移补偿到位;

6.项目无其他遗留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为促进尽快腾地,分为三个时间段给予奖励:

1.项目截止日后2个月内腾地的,奖励1.5万元/亩;

2.项目截止日后4个月内腾地的,奖励1万元/亩;

3.项目截止日后12个月内腾地的(含司法强拆),奖励5千元/亩;

4.超过12个月未腾地的,无奖励。

(三)奖励方式

由征地办牵头,国土分局、用地单位、街道、村进行实地联合验收,并填报《联合验收交地登记表》,经区103号令指挥部例会审定后由征地办将奖励费拨付到村集体。

三、相关事项

1.按期倒房奖和按期腾地奖两项奖励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同步实施。

2.原由区设立的倒房奖、残值补助取消。

3.给予困难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伤残证明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